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金額為已逾標準利用材積 2241.5立方公尺時所增加之造材、集材、裝材與運材卸整等所需費用(不含管理人事等費用)或集材障礙木立木材積已逾35立方公尺時所增加之伐造材、集材及裝材與運材卸整等費用(不包含間接管理人事等費用),費用以原契約價金單價核算付款,增購金額新台幣 1,5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合作社或營業項目為其項目列有:造林業、特殊林木經營業或伐木業之商業登記公司。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後列印公開於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應自行列印並附於投標封內。(請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作證明,依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之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三用文件)。
5.押標金(新台幣350,000元)。
6.投標標價清單(需填妥並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如標價清單空白而僅核章無效)。
二、本案現場勘查日期訂於105年10月4日(星期二)上午9時於本處
竹東工作站(地址:新竹縣竹東鎮林森路40號、電話:03-5966296、
聯絡人:許小姐)集合前往;如不願或不能配合引導勘查者,可自
行前往,本處不另派員引導。得標廠商如無先行現場勘查者,應
確實遵循契約規定事項履約,不得有任何異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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