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依原有工項、原有單價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本處2樓開標室(300新竹市北區中山路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寄達新竹郵政12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收文單位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5日內開工至107年2月28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
(二)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為: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後列印公開於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應自行列印並附於投標封內。(請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作證明,依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承攬工程手冊第1頁至第12頁(不可缺頁)
(3)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
(4)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依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電子化方式販售招標文件為之,其電子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得不另備書面文件販售。
(二)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前逕到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重製,轉載,篡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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