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5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11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設計部份各工程案履約時間為30日曆天,監造部份至工程驗收通過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符合以下之資格: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需具備大專院校以上學歷,且須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機構、法人或團體: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營業範圍:水土保持、大地工程、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或其他與本服務有關項目)。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執業範圍:水土保持、大地工程、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其或他與本服務有關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其具水土保持、大地工程、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或其他與本服務有關等營業項目之登記有案公司行號,或技師事務所投標,並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資格審查及評審;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評審結果不符需要,或議價時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再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資格審查及評審,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廠商以原住民廠商身份投標時,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送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須檢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