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7桃園市新屋區後庄里東福路二段139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後庄里東福路二段13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整,至本場秘書室購買。
開標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後庄里東福路二段13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後庄里東福路二段13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應附廠商登記或設立或立案證明文件。
2. 相關公會有效期限之會員證。
(二) 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復單。
3. 查復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3) 資料查詢日期。
(4) 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 查復單經塗改或無查復單位蓋章者無效。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並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固定費率決標,參考「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二類費用之70%,預估契約價金為新臺幣198萬3,000元整。
二、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三、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一) 乙方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 停止履約,但乙方已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由雙方議定之。
四、非因政策變更(如補助計畫未核定或補助計畫內容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約定。
五、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甲方通知日起30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須經甲方核備後辦理後續事宜。
六、於108年6月19日修正招標文件付款方式、監造人員資格、公共藝術代辦事項,增加服務建議書預定用地地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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