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僅檢附該證明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2) 廠商營業項目:電腦相關或資訊相關
(3) 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B.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D.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註:投標廠商若為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者,以上(1)至(3)
資格文件得予免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請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大小印章,未蓋者視為不合格標】
3.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評審或議價,請檢附授權書(未檢附者仍為合格標,得於評審或議價時檢附)。
4.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公司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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