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於履約期間,若因非洲豬瘟疫情及政策規劃,需要擴充X光機操作判讀保全人員及協勤保全人員,本分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原得標廠商辦理議價,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706萬185元整,期間自108年10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請事先來電以便準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履約期限
自108年6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文件:
1、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並持有從事保全業(I901011,以經濟部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之登記或設立證明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內政部核准之保全業許可證(函)。
3、保全公會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提供投標日之前半年內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5、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6、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方為有效)。
7、押標金憑證(抬頭應書寫正確)。
二、特定資格文件: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公寓大廈保全不列入累計實績)。
1、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整年度預算金額五分之二(新臺幣5,811萬8,174元整)。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之整年度預算金額(新臺幣1億4,529萬5,434元整)。
3、請廠商彙整實績總表,並提供勞務承攬驗收證明或履約證明文件供審。
三、餘詳如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人力規劃:
廠商協勤人力配置包括協勤保全人員192人(含3名管理幹部)及X光機操作判讀保全人員57人(含3名管理幹部),合計249人(以上人力配置均已包含例假及休息日所需人力)。
二、協勤工作項目:
1、於X光機查驗作業區入口實施入境旅客檢疫動線分流導引:由協勤保全人員引導自非洲豬瘟高風險性國家之入境旅客至X光機查驗作業區,進行旅客手提行李之X光機查驗程序。自低風險性之國家或區域入境旅客回收識別卡並引導從快速通道通過。
2、旅客識別卡回收及整理:將回收之識別卡整理,並送至指定位置供航空公司提領。
3、於X光機查驗作業區協助入境旅客手提行李儀檢作業及相關檢疫宣導:於X光機查驗作業區,引導自高風險性國家入境旅客將手提行李置放於X光機檢視,經X光機檢視發現疑有檢疫物之手提行李,由協勤保全人員請旅客打開手提行李受檢,確認為檢疫物品後,依相關動植檢疫規定向旅客宣導。
4、X光機儀檢判讀:由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之保全人員進行X光機影像判讀,針對疑有檢疫物之手提行李進行複檢。
5、X光機查驗作業區及入境長廊上棄置箱內之拋棄物收集,且依據位置區分,送交本分局櫃台協助分類及登記重量:因本分局於入境長廊及X光機查驗作業區設有棄置箱,供旅客丟棄檢疫物,協勤保全人員須定期收回棄置箱中檢疫物,於本分局櫃台分類及登記重量。
6、協助辦理本分局設置之消毒毯定期每2小時噴灑消毒水。
7、協助清運銷燬物:由協勤保全人員協同本分局人員清運銷燬物,並確認拋送上桃園機場垃圾車。
8、檢疫協勤相關事項。
三、履約期間:
1、履約前準備期:廠商須於得標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履約前準備。
2、履約期間:
(1)協勤保全人員:自108年6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
(2)X光機操作判讀保全人員: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
3、如本案未能如期決標,則以決標後廠商依前項期限內完成履約準備之日,開始履行本案採購標的之供應,並以實際履約日計價。
四、協勤工作地點:桃園國際機場第一、二航廈。
五、評選日期及時間:民國108年5月13日下午1時30分,每一廠商參加人數最多2人,本案計畫主持人或負責人應到場簡報(請於企劃書羅列本案計畫人員,若因故無法出席,請出具委託書)。
六、餘詳如招標文件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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