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得與立約商雙方協議,分別依本所108年度、109年度各單位是項預算及工作說明書辦理議價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領標費150元,請至本所出納繳款。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詳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營業項目具有人力派遣或人力供應等相關資格之廠商有登記設立資格證明文件(請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税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下載相關佐證資料) ( 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報繳之營業稅申報書或繳款證明書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證書【投標廠商需設置一名管理人員(該員需具備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證書、並提供投保於貴公司勞保明細資料) 】、廠商實績證明: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7,601,182元【可出具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契約證明或加蓋原採購機關(構)章戳之相關證明文件等】、聲明書、授權書、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餘詳投標須知、採購合約書等相關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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