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秘書室(庶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本所秘書室(採購))。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本所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本所(秘書室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2年(餘詳本案實驗室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需求)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可單獨投標,亦允許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
一、單獨投標: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含有: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及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項目)。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須領有:
(1)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期限內之廢棄物代碼須包含:(A-2301)、(B-0399)、(C-0149)、(C-0169)、(C-0108)、(C-0119)、(C-0169)、(C-0504)、(D-0299)、(D-1504)、(D-1799)、(D-2301)。
或(2)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4項規定之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輔導設置清除處理設施之廠商(許可之廢棄物代碼須包含:(A-2301)、(B-0399)、(C-0149)、(C-0169)、(C-0108)、(C-0119)、(C-0169)、(C-0504)、(D-0299)、(D-1504)、(D-1799)、(D-2301)。
(二)繳交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共同投標(內容詳附加說明之廠商資格摘要補充):除了上述單獨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二)繳交押標金之證明文件,由代表廠商檢附外,其餘(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各共同投標廠商均須檢附,另各共同投標廠商均須檢附(四)共同投標協議書。
以上詳細內容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第四十七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可電子領標。
2.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親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費後憑據至秘書室(採購)索領,或附回郵52元大封套及100元匯票,郵寄至本所秘書室(採購)索領,須註明購買招標文件之採購案號及標的,未註明者或未附足回郵者,不予受理。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電子領標售價50元),現場領標請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納。
其他
1.押標金若為開立支票及購買招標文件匯票之抬頭請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2.本案履約期限:自簽約日之次日起2年(餘詳本案實驗室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需求)
3.對招標標的之規格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請洽本所使用單位:本所秘書室(庶務):方月美小姐,電話:(02)23039978轉分機1221。
廠商資格摘要補充
一、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主辦項目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最大者為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所有投標文件由代表廠商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代表廠商須負起代表其他共同投標成員與本所協議一切履約事項之權責。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下1、2、3、4各共同投標廠商均須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有共同投標廠商合計之營業項目須含有: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及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項目)。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所有共同投標廠商合計須領有:
(1)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期限內之廢棄物代碼須包含:(A-2301)、(B-0399)、(C-0149)、(C-0169)、(C-0108)、(C-0119)、(C-0169)、(C-0504)、(D-0299)、(D-1504)、(D-1799)、(D-2301)。
或(2)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4項規定之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輔導設置清除處理設施之廠商(許可之廢棄物代碼須包含:(A-2301)、(B-0399)、(C-0149)、(C-0169)、(C-0108)、(C-0119)、(C-0169)、(C-0504)、(D-0299)、(D-1504)、(D-1799)、(D-2301)。
(二)繳交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各共同投標廠商均須檢附)。
(四)共同投標協議書(各共同投標廠商均須檢附)。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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