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13臺中市霧峰區413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413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413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廠商資格摘要
詳見本案須知及本公告,以下摘要供参
(一)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廠商之證明文件(1)營造業登記證。(2)有效期間公會會員證。(3)承攬工程手冊。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蓋投標廠商公司章與負責人章始有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有意投標之廠商有關本案採購規格(工程規範、工程估價單及施工圖說等等)之相關問題,請於投標前,逕洽本案規劃設計事務所(電話:04-22993991)或本所農場管理組吳錫家先生(電話:04-23317756)。先行瞭解,以免徒勞。
(2)勞工安全規範: 得標廠商在施工前須至現場確實瞭解施工場所安全衛生與安全事項,在施工期間,承攬廠商及所僱用之勞工應確實執行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事宜。倘在施工期間內有任何疏忽致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時,承攬廠商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3)有意投標之廠商請務必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以保障投標及後續得標履約權益。
(4)本案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廠商得標後無法立即開工,須俟本所取得建造執照,始得開工。如決標後6個月內本所無法取得建造執照,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本案俟取得建照執照後始由本所通知開工。
補充契約條文第5條估驗款規定,並延長等標期至12月27日11時,開標時間更正為12月27日14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