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1年之增購權利。(一) 本專案計畫執行期程共計二期(107-108年,計2年度),總預算經費估計約新臺幣965萬1仟5佰元,107年度(第一期)預算經費為新臺幣465萬1仟5佰元,108年度(第二期)預算經費約為新臺幣500萬元。第二期預算經費俟前(第一)期廠商執行成果審核通過及立法院審核通過再行規劃。(二)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辦理後續擴充,並依契約第三條給付價金,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136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6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經營與本案相關之行業:投標廠商其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項目。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詳如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
2.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過去3年內具有從事類似本專案或「食譜及料理包開發、APP開發、辦理食農教育推廣活動」等相關之政府單位專案的結案證明及相關資料之實績能力證明文件(如委託辦理單位結案證明書等)。※請併附於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內,無需另外提出。
3.詳閱本案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檢附之投標文件需齊全,詳如本案廠商投標文件資格規格審查表所列。
(2)欲投標之廠商有關本案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等相關問題,請於投標前,請逕洽本所生技組洪子桓先生(電話: 04-23317374)。先行瞭解,以免徒勞。
(3)餘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以廠商保障投標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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