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專案共計三期(106-108年),總採購預算經費估計約新臺幣(下同)670萬元,106年度為270萬元,107年及108年分別約為200萬元。
(2)本案除保留(107-108年)2年共約400萬元之擴充,每期履約期限內,保留預算扣減決標金額後所得餘額之增購權利。並依採購法22-1-7規定辦理。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辦理後續擴充,依契約第三條給付價金,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136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6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公司、公私立大專院校等之一,且從事與本案相關之行業,詳如本案服務建議說明書。。
(二)過去3年內具有與本專案相關研發能力及相關成果。※請併附於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內,無需另外提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檢附之投標文件需齊全,詳如本案證件封封面及廠商投標文件資格規格審查表所列。文件未齊全或有任一不符合規定者,皆為資格不符。
(2)欲投標之廠商有關本案服務建議說明書等相關問題,請於投標前,逕洽本所農化組許健輝先生(電話:04-23317417)或陳柱中先生(電話:04-23317434)先行瞭解,以免徒勞。
(3)有關廠商信用證明:大專院校等學術機關團體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等免附。
(4)餘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以廠商保障投標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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