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專案計畫執行期程為4年,業已完成1年期程,尚有3年期程,是以本案本所保留後續2年期程(每年約新臺幣1,600,000元,共計新臺幣3,200,000元)增加採購。前述增購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辦理後續擴充,並依契約第三條給付價金,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136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6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從事與本案相關之行業,詳如本案服務建議說明書。
(2)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1.過去3年內具有從事『從事膳食纖維相關研究經驗』。2.發表相關科學文章(SCI)至少5篇。3.承攬本案研究相關之經驗,例如科技部、農委會及產學合作實績能力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影本或委託辦理單位證明文件等)。※請併附於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內,無需另外提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檢附之投標文件需齊全,詳如本案證件封封面及廠商投標文件資格規格審查表所列。文件未齊全或有任一不符合規定者,皆為資格不符。
(2)廠商信用證明:大專院校等學術機關團體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等免附
(3)欲投標之廠商有關本案採購規格等相關問題,請於投標前,逕洽本所農化組吳宗諺先生(電話:04-23317417)先行瞭解,以免徒勞。
(4)廠商信用證明:大專院校等學術機關團體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等免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