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13臺中市霧峰區413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413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413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投標廠商其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有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項目 (詳如本案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
(二)廠商之證明文件:詳招標須知及本公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接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投標廠商其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有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項目 (詳如本案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
(二)廠商之證明文件:
1.為公司、行號持有合法登記證明,且無不良紀錄者。
2.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 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
附專業登記證。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不合格標。
(三) 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四) 廠商信用證明(大專院校等學術機關團體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等免):需出具以投標廠商名稱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未蓋者資格不符。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蓋投標廠商公司章與負責人章始有效)。
(六)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七)前項資格文件審查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說明:評選時間說明,請詳評選須知及招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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