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署保留112年底前總價新臺幣990萬元以內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之契約金額及服務事項屆時依本署需求及可支用預算另行議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自111年12月23日內完成;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應為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國內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或法人團體等。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應徵廠商應提送資格文件項目如下,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公立學校免附)。
(2)納稅之證明,如投標廠商為公私立大學(專)學校,免付納稅證明文件。
(3)服務建議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標單(正本)及經費明細表(正本)。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自111年12月23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1.筆試日期:預定111年7月24日前(含當日)之任一週六、日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辦理完竣。
2.口試日期:預定111年8月21日前(含當日)之任一週六、日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辦理完竣。
3.榜單公告日期:口試後2週內完成。
4.提交工作計畫書:於決標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提送工作計畫書1份及電子檔,送機關核定後據以執行。
(一)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 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二)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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