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重新提送變更內容之「前鎮漁港浚泥海洋棄置許可計畫書」定稿本,經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通過並同意備查,且經雙方認定無待解決事項之前,機關保留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署本部2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海保署通過並備查(詳契約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
1.投標廠商為國內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應具有環境工程、環境影響評估等環保相關營業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影本。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4).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若為國內學術機關(構):需為大專院校以上並設有海洋、水利或環境相關科系,應檢附學校設立及科系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投標廠商須曾接受委託,執行海洋棄置區海流、水質、底質及生
態監測評估工作或港灣開發工程相關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不含環評變更),並檢具相關證明(契約書影本或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標單及詳細價目表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廠商報價如低於底價80%,如有必要本署將請廠商於30分鐘內或開標主持人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說明,請廠商預為準備。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視同放棄說明之機會。
(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四)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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