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保留擴充期間1年,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903,893元。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2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於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
廠商資格摘要
經我國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為: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2.納稅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5.投標標價清單(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6.標單(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詳細內容詳如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8.10.18第1次更正公告如下:
1.本次更正內容如下:
(1)修正投標須知第64點。詳如電子檔(投標須知-第1次更正公告)。
(2)修正契約書第10條第2款第2目、第8條第16款第3目之2、第8條第16款第6目之3及第8條第17款第3目之1、4及5等內容。詳如電子檔(契約書-第1次更正公告)。
(3)修正需求說明伍、一之內容。詳如電子檔(需求說明書-第1次更正公告)。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3.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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