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金額以120萬元為上限。2.若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廠商應於機關下訂起6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之單位,並應於製作完成後,寄送前通知機關人員查驗三聯單(四聯單),始得將國內港口沿近海漁獲物卸魚聲明書送達機關指定地點,並以送貨簽收單日期為依據,前揭事項須於60日內完成。
詳細內容詳如企約書之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國內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標單(正本)。4.投標標價清單(正本)。5.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1萬元整)。
詳細內容詳如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之規定。
附加說明
108.04.18第1次更正公告如下:
1.本次更正「國內港口沿近海漁獲物卸魚聲明書印製規格」內容,於各種類聲明書「規格說明」項下第六點「加工方式」新增「登打流水號」說明,詳如電子檔(國內港口沿近海漁獲物卸魚聲明書印製規格 -第1次更正公告)。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3.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