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三十四、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視本會預算、實際公務需要及廠商履約品質,得保留增購續約2年合約(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後續擴充經費額度新臺幣104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 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檢附律師證書及律師公會會員證)。
2. 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檢附以106年7月1日之後法務部核發之無受懲戒紀錄證明)。
3.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
2.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影本: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廠商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經辦員章、有權人章及查覆單位圖章。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4. 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 律師公會會員證。
6. 律師證書: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業技能證明。
7. 法務部核發之無受懲戒紀錄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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