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廠商應提供本項規定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如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電腦公會會員證。
5. 廠商聲明書。
備註: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投標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亦不得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為分包廠商。
2.公立學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3.公私立學校、公立機構及外國廠商者,得免附電腦公會會員證。
4.投標廠商投標金額高於預算金額,視為資格不合格。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二、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1.繳納方式: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2.保證金之現金繳納處所:行政院員子能委員會
3.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抬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四、本採購如有不法情事,檢舉單位如下:
(一)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291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二)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三)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 心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四)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
(五)本會政風室: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樓;電話:02-22322019
五、其它
(一)廠商因履約對求職人或受雇人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有就業或性別歧視之情事。廠商違反前開規定者,處契約總價金之5%數額之違約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二)契約存續期間,本會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致改制機關名稱,所有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新機關概括承受,毋需配合辦理契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