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經本會審查106年執行績效良好,得保留增購續約1年合約,後續擴充經費額度336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廠商應提供本項規定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如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自然人請檢附財政部國稅局開立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無欠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廠商聲明書。
備註: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投標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亦不得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為分包廠商。
2.公立學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3.投標廠商投標金額高於預算金額,視為資格不合格。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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