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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如履約情況良好且取得續約權後,本機關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續約,後續擴充期間2年,金額以新臺幣38,900,000元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開標室(11143臺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秘書室發包科(11143臺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條件:所營事業須包含以下3項:
(一)甲級電器承裝業或電器安裝業
(二)甲等冷凍空調工程業
(三)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二、本採購案廠商得單獨投標或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共同投標廠商以2家為限,均須符合本案所列基本資格。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登記執照及登記證書
(三)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七)共同投標協議書
四、外國廠商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備註:其餘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本單位由至善路2段221號搬遷至力行街11號,因場地寬闊投標收件地點為秘書室發包科,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院,逾期送達者,視為無效標封(詳投標地點平
面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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