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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提供良好舒適工作及圖書、文書保存環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120天內完成施作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應同時具備施作能力及設計能力之資格):
1.施作能力:冷凍空調工程業。
2.設計能力: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若廠商同時具備上開設計資格及施作能力之資格,得單獨投標,但亦需備妥各項相關資格文件。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冷凍空調工程業: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冷凍空調業登記證:乙等(含以上)。
(三)當年度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
(六)營業稅繳稅證明。
■技師事務所:
(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冷凍空調工程科。
(二)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登記證。
(三)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冷凍空調工程科。
(四)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當年度有效期之會員證。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廠商信用之證明。
(七)廠商納稅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配合開標時間展延,併同修改投標須知及外標封之開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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