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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一年,擴充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開標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開標室(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含IZ06010理貨包裝業或G601011航空貨運承攬業或其他能承接本案履約標的之廠商);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屬外國廠商者:
(1)外國廠商依前款規定所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2)外國廠商依前款應提出「廠商信用之證明」,得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須至少包含前一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代之。其餘文件,如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備註:其餘詳細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工作期程分為以下階段:
第一階段:全案規劃設計
決標次日起30個日曆天廠商交付本案工作計畫書。
第二階段:文物包裝與運輸
於工作計畫書通過次日起90個日曆天完成本案所有文物包裝及運送作業 ,並製作期中報告書。
第三階段:後續文物包裝
於第二階段完成次日起90個日曆天完成全案工作並提交全案工作報告書。
二、其他
1.廠商請於截標日前,以郵領方式(請自行估計郵遞時程逾上開日期寄達本院恕不受理,並請自備回郵及B4信封。)或於上開日期上班時間內親向秘書室發包科洽領或經由網路電子領標。
2.專案聯絡人:朱仕甄小姐(05)3620555分機5307。
3.發包單位:秘書室李小姐02-28812021分機2283
4.履約地點: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嘉義縣太保市故宮大道888號)及北部院區。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本案招標文件。
5.其他:本招標文件所提供之圖檔及文稿,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本院,廠商僅能用於本案投標文件之製作,不得將圖檔及文稿散布、出租、出售、轉讓及移為他用,如因投標廠商之不當使用或保管不慎導致他人取得圖檔,造成機關之損害時,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並賠償機關所受之損害。
6.委員名單及職業:外聘委員 陳靜寬 黃梅君 方鈞瑋 公
內聘委員 岩素芬 彭子程 黃韻如 鄭邦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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