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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一年,金額為9,00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履約期限
影片審查通過30天內,完成全部履約項目及交付履約成果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以下任一項目: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J404011動畫影片製作業、J503041廣播電視廣告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J503021電視節目製作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J401011電影片製作業)。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屬外國廠商者:
(1)外國廠商依前款規定所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2)外國廠商依前款應提出「廠商信用之證明」,得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須至少包含前一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代之。其餘文件,如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承包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個日曆天,提交「執行計畫書」(包含拍攝規格、資料收集、顧問名單、後製設備規劃、工作團隊等。
(二)承包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完成劇本大綱、美術風格參考進行審查(內容必須包含影部、聲部與圖示範例)。
(三)承包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240個日曆天,完成影片毛片(影片必須完成50%製作),進行影片審查。
(四)承包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30個日曆天,完成影片(影片必須包含配音、字幕、片頭與片尾),進行影片審查。
(五)承包廠商應於影片審查通過30天內,完成全部履約項目及交付履約成果,經審查通過後辦理驗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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