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如履約情況良好且取得續約權後,機關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續約,後續擴充期間為109年度,金額以新臺幣19,513,872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開標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開標室(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所營事業,須有下列4項項目:
(1)電器承裝業或電器安裝業
(2)冷凍空調工程業
(3)自來水管承裝業
(4)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2.廠商登記執照及登記證書:
(1)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2)甲等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3.本採購案廠商得單獨投標;允許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共同投標廠商以2家為限,合併2家廠商資格文件後,須符合本案所有資格。
4.當年度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5.當年度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6.廠商納稅之證明
7.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須經法院公證,單獨投標廠商不須檢附)。
8.屬外國廠商者:外國廠商依前條規定所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備註:其餘詳細資料請參閱本案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請於截標日前,以郵領方式(請自行估計郵遞時程逾上開日期寄達本院恕不受理,並請自備回郵及B4信封。)或於上開日期上班時間內親向秘書室發包科洽領或經由網路電子領標。
2、本案需求單位承辦人:南院處郝先生,電話:05-3620555#5507、68913,發包單位承辦人:秘書室李小姐,電話:02-66103600#2283
3、本案履約期限為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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