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66103600#68323/2283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金額合計約新台幣6,000,000元
(二)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且取得續約權後,倘廠商有意於契約期滿後續約,應於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表示續約之意,機關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議價續約,每年續約一次(續約上限為3年),每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開標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開標室(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I101工程顧問業或I103管理顧問業)。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廠商信用之證明。4.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技師事務所: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技師執業執照)。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4.廠商信用之證明。5.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工程技術顧問公司: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工程會核發之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5.廠商信用之證明。6.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屬外國廠商者:
(一)外國廠商依前點規定所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二)外國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備註:其餘詳細資料請參閱本案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凡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請於截標日前,以郵領方式(請自行估計郵遞時程逾上開日期寄達本院恕不受理,並請自備回郵及B4信封。)或於上開日期上班時間內親向秘書室發包科洽領或經由網路電子領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