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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期間:106年;增購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2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之業者):
a.承攬工程手冊。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開工日起至達到以下任一條件即完成履約:(1)至105年12月20日止。(2)累積施工金額已達預算金額。
2.凡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請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至同年12月29日止,以郵領方式(請自行估計郵遞時程逾上開日期寄達本院恕不受理,並請自備回郵及B4信封。)或於上開日期上班時間內親向秘書室發包科洽領或經由網路電子領標。
3.更正廠商資格審查表等相關文件,並延長等標期至104年12月28日下午5時止。
4.更正投標標價清單等相關文件,並延長等標期至104年12月29日下午5時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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