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預估自116 年10 月1 日起至118 年9 月30 日止,計24 月,每月
預估產出量約49 公噸,依實際過磅計價。
2. 履約期滿後按原契約條件擴充或履約期間遇防疫等不可抗力事件
;擴充金額:新台幣58,800,000 元;擴充期間:自履約日起至履
約期滿後24 個月止。
3. 後續擴充依工程會94 年3 月29 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 號函
說明二,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高雄榮民總醫院總務室急診大樓6樓(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台幣1000元整,請先至總務室領取繳款單後,憑繳費收據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本院急診大樓6樓第九會議室(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廢棄物清運涉及醫院環境衛生甚鉅,以確保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急診大樓6樓總務室(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履約期限
預計自113年10月1日至116年9月30日,計3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之資料,需有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1. 營業項目:C-0504、C-0512、C-0513、C-0514、C-0599。
2. 處理廠商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3. 清除廠商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4. 提出清運、處理相互配合之證明文件(以同意書證明),(如廠商
同時具有清除及再利用資格者免附)。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
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標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更正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一)-4.後段:(...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免附)。
2.更正第五條 驗收付款條件-(三):...請領清除或處理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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