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間:自履約日起至履約期滿後11個月;擴充金額:新台幣181萬2,459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急診大樓6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台幣500元整。付款方式:請先至總務室領取繳款單,至本院出納組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本院急診大樓6樓總務室)
履約期限
自108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計3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需有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二)最近一期或上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最近ㄧ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押標金繳納證明。
(六)丙種含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或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
(七)主管機關核發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其營業項目可清除廢棄物種類應具一般垃圾「代碼D-1801、D-0799、D-0299、D-0399、D-0499)。
(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焚化廠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車輛及代處理廢棄物之有效文件。
(九)請提供本標案之清運車輛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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