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57,096,07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之推動,除作為後續手術室擴建之前置基礎外,亦將同步提升心導管檢查治療、加護照護、呼吸治療、心肺檢查及血液透析等醫療空間之安全性、效率性與可維護性,建構符合現代醫療流程、感染控制及機電安全需求之醫療環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履約期限
設計: 第1階段於決標日起20日曆天,第2、3階段經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施工:經機關通知日起第1階段90日曆天,第2階段270日曆天,第3階段240日曆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建築師事務所。 (二)投標組合: 1. 單獨投標:廠商符合上列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 異業共同投標: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異業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家數以4家為上限。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同一成員得兼具多項專業資格。 (三)應檢附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或E801060 室內裝修業 a.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b.承攬工程手冊(第1至18頁) (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室內裝修業免附) c.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2)E601010 甲級電器承裝業: 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b.甲級電器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3)E602011 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 a.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 b.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經召開本案第1次採購評選委員會,並由各出席委員確認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等招標文件,且訂有審查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已足以確認廠商履約能力
附加說明
(4)建築師事務所:
a.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b.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4.切結書(1) (正本)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5.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 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6.納稅證明資料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7.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8.服務建議書。
9.投標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
10.投標廠商需提出配合氣體廠商(主管機關登記同時具E599010配管工程業及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投標廠商如依本案招標文件採共同投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
(三)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四)共同投標廠商之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或共同繳納。其應提供擔保者,亦同。
(五)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本招標文件規定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1. 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本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及其負責人。
2. 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 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 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 契約價金之請(受)領方式、項目及金額。
6. 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或另覓之廠商繼受。
7. 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者,以契約約定為準。第一項協議書內容,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六)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以中文書寫。除招標文件允許國外廠商參與,涉及國外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者外。
(七)本機關對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所為之通知,其效力等同對所有成員之通知。
(八)共同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刊登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
(九)第2名(採序位法)發予獎勵金5萬元。上述第2名廠商須提出授權本機關對於廠商之服務建議書使用權同意書後,始核撥獎勵金,其所提服務建議書由本機關留存;若上述廠商未提出授權機關使用權同意書,本機關不予發放獎勵金。餘之投標廠商,請於評選結束後二周內至本機關領回服務建議書與附件資料,逾期視同放棄,本機關得自行處理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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