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高雄榮民總醫院門診大樓五樓工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高雄榮民總醫院門診大樓五樓工務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60 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在主管機關登記並營業中之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之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檢附票據交換機構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有較一般正常工期較短限期完工之政策需要,考量現場管線複雜並非可任意進出之區域,並為增加投標廠商標價組成內容之準確性及合理性,另擬於本(114)年9月30日上午10時整於健康照護大樓1樓大廳召開現場說明會,有投標意願之廠商請準時到場參加說明會。
(2)未參加現場說明會之廠商(依現場簽到表為準),於開標時若報價低於底價之80%時,本機關得認為該報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不決標予該廠商。
(3)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須取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之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之品管人員),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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