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上限:100萬元,擴充期間:108年12月31日前,擴充項目:與本採購有關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醫療大樓二樓視訊會議室(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收發室(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登記核准設立之公司或商業。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1.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另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於98年4月12日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另營業(稅籍)登記資料亦非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應為108年5~6月份或108年7-8月份。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非拒絕往來戶、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資料查詢日期、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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