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本院視訊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具施工業務)。(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者應檢具有效期限內營造業登記證及當年度(106年度)公會會員證;室內裝修業者應檢具有效期限內室內裝修業登記證(須具施工業務)及當年度(106年度)公會會員證。
3.綜合營造業須檢具承攬工程手冊(影印第1至18頁即可) (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土木包工業須檢具承攬工程手冊(影印第1至13頁即可)。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工程施工廠商辦理公共工程採購可能涉及之相關刑事責任之法規切結書1~3各1份,其中切結書1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2、3於得標後開工前檢附,惟切結書2、3適用於綜合營造業投標廠商,非該類投標廠商免附。(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
8.投標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押標金:25萬元。2.符合投標須知第36點第1項之優良廠商:減收10萬元。3.符合投標須知第36點第2項之全球化廠商:減收5萬元。4.符合投標須知第36點第3項之優良營造業:減收5萬元。5.投標廠商符合上開2-4點資格者,減收金額可累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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