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履約期限
110年12月01日至113年11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可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廠商投標時應備之文件: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之資料代之。
(3)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4)生物醫療廢棄物委託滅菌處理再利用(廢棄物代碼:C-0514)感染性廢棄物)清除或再利用處理許可證。
(5)投標廠商非屬再利用機構,必須提供再利用處理機構,同意本院事業廢棄物進場處理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得於決標後檢附,不列為資格文件)。
6.廠商代表出席開標之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非負責人出席得於開標前出示;廠商代表於開標前未完成委託授權,不得參加開標並視同放棄比減價及議價等權利)。
7.書面電子領標憑據得於開標時提出。
8.共同投標協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凡可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廠商投標時應備之文件: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須有本案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之資料代之。
(3)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4)生物醫療廢棄物委託滅菌處理再利用(廢棄物代碼:C-0514)感染性廢棄物)清除或再利用處理許可證。
(5)投標廠商非屬再利用機構,必須提供再利用處理機構,同意本院事業廢棄物進場處理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得於決標後檢附,不列為資格文件)。
6.廠商代表(非負責人時)出席開標之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非負責人出席得於開標前出示,不列為資格文件;廠商代表於開標前未完成委託授權,不得參加開標並視同放棄比減價及議價等權利)。
7.書面電子領標憑據得於開標時提出。
8.共同投標協議書(非共同投標免附)。
備註:110年10月22日重新公告(增列共同投標協議書.修正招標文件目錄及廠商資格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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