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1年01月0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經南投縣政府核准領有民間救護車機構開業執照之業者。
2.投標廠商如對本合約屬跨區營業,需檢具南投縣衛生局核准執業之公文書函。
(二)廠商投標時應備之文件: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或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之資料代之。
(3)南投縣政府核准之民間救護車機構開業執照。
(4)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廠商代表(非負責人時)出席開標之委託授權書(非負責人出
席得於開標前出示,不列為資格文件;開標前未完成委託授權,
不得參加開標並視同放棄比減價及議價等權利)。
7.書面電子領標憑據得於開標時提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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