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期間:民國110年5月31日。
2.增購之金額:新台幣29,295,000元。(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新臺幣14,700,000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新臺幣7,980,000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彰榮譽國民之家新臺幣6,615,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履約期限
自108年3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止,共計2年。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之資料代之。
(3)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2.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醫療院所)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93,744,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234,360,000元,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文件。
3.投標廠商資格與應附具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條及相關規定事項。
4.修正附件五-榮總分院照服員勞務承攬價金結構表備註:(1)照服員費用基本薪資25,000元定額,無須廠商報價。(2)廠商費用營業稅,廠商為免納營業稅時,再於結報時扣除。(3)總計35,000元定額,不得擅自更改。(4)備註:本表除於服務建議書內敘明外,投標時應另行檢附。
5.修正附件五-榮譽國民之家照服員勞務承攬價金結構表備註:(1)照服員費用基本薪資25,500元定額,無須廠商報價。(2)總計35,000元定額,不得擅自更改。(3)備註:本表除於服務建議書內敘明外,投標時應另行檢附。
6.檢附修正「附件五-照服員勞務承攬價金結構表」及修正「採購標案廠商資格審查表」,請投標廠商確依修正表格規定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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