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1/20
履約期限
105年11月01日至107年10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凡可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廠商投標時應備之文件: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之資料代之。
(3)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特定資格:廠商具有相當之經驗(實績)、財力等證明,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的能力。
(二)廠商投標時應備之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實績):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醫療院所)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7,784,000元,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2.具有相當財力: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淨值不低於1,852,500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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