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1.後續擴充期間2年(原契約完成日、或契約期滿日次日起)。
2.擴充金額: 3,360,000元。
3.擴充條件: 契約完成日、或契約期滿日前3個月,履約期間廠商如無重大違約(依本案『作業規範』辦理,經機關紀錄是否有重大違規3次者),將列入續約與否之審議依據。機關與廠商雙方合意,其契約得續約2年。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第二會議室(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3年(107年05月01日至110年04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
二、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專業廠商。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具備乙級以上(含)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廢棄物清除許可項目應包含:(1)一般事業廢棄物(D-1801)。(2)玻璃瓶回收(R-0401)。
四、其餘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詳本案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機關預估每月處理總量35公噸、清除費用每公噸含稅4,000元,預估每月費用含稅140,000元。本案契約總價金分36期給付,每月為一期(每期費用包含清運及處理規費)。廠商標價超逾本案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二、投標廠商若對履約內容、標的規格有疑義者,請於機關上班時間洽詢機關業管人員:
醫務企管室 薛先生、邱先生,電話03-5962134(代表號),分機415、717;或撥總機9轉接。
三、押標金繳納方式:
(1)現金繳納:機關上班日至出納室繳款(行政大樓2樓分機406、143)。
(2)票據繳納:受款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3)電匯繳納:
①戶名: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新竹分院408專戶
②帳號: 20523900088588
③國庫經辦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科分行(銀行代號:812052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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