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1.擴充期間:原契約期滿日次日起3年。
2.擴充金額:新台幣1,768,586元。
3.擴充條件:契約期滿3個月前,廠商如履約情況良好(以是否經機關紀錄重大違約2次為依憑),機關得與契約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第二會議室(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急重症大樓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3年(107年04月01日至110年03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
二、廠商資格: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且具履行契約項目能力者之水池、水塔清洗專業者。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
1.符合自來水優良廠商(自備最近一次合格檢驗之驗水器材證明),檢附相關證明。
2.廠商之工作人員需檢附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教育訓練結業、水塔及蓄水池清洗作業教育訓練合格(合格證3張)、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書2張)、水及電人員技術證照、急救人員訓練證(合格訓練證1張)。以上各項檢附合格人員證明文件、及勞保投保證明,投保日需在90日以上。
四、其餘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若對標的規格、履約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機關上班時間洽詢機關人員(水電班業管): 施先生,電話03-5962134分機121。
二、押標金繳納方式:
1.現金繳納:機關上班日至出納室繳款(行政大樓2樓分機406、143)。
2.票據繳納:受款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3.電匯繳納:
①戶名: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新竹分院408專戶
②帳號: 20523900088588
③國庫經辦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科分行(銀行代號:8120528)。
三、廠商應備齊投標須知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且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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