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滿且機關尚未完成招標,機關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7款以換文方式辦理,請廠商繼續執行本契約(以三
個月為限,機關招標已完成則終止,並以月底為終止結束日期
),其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57萬4,295元整,期限為107年4月1日至107
年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履約期限
106年04月01至107年03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過去有承作過醫院機電或空調維護保養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之契約書影本證明文件。2.截止投標日之前1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證明。3.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4.經濟部(甲級)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得標後檢送派駐機關履約工作人員下列各項証照影本「 (張數詳規範需求附表1-基本證照需求明細表)所列數量,且需有實際工作經驗(歷)滿1年以上;(得標廠商必須檢附下列證照正本,以供本機關查核)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證照*1張以上。丙級(含以上)自來水管配管-自來水管技術士證*1張以上。乙級冷凍空調技術士證照*1張以上。乙級(含以上)鍋爐操作資格證明書或乙級含以上鍋爐技術士*2張以上」各乙份以供查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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