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ss-1061210-01 已截止

非全時公務車租賃採購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公告日:106/12/13 截止日:106/12/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400,000

押標金
$ 2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6/12/18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機關代碼 3.32.80.5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三勝
聯絡電話 (03)3384889#1131
機關代碼 3.32.80.5
單位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聯絡人 林三勝
聯絡電話 (03)3384889#1131
傳真號碼 (03)338153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租賃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金額新台幣:40萬元整,如廠商履約期間表現優良,本院得依採購法向承攬商議價,惟屆時承攬商所提供標的物(租賃車輛),應屬當年出廠之新車,其車輛規範(格)應等同或更優者 (後續擴充之期間:109.1.1-110.12.31)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2/18 17:00
開標時間 106/12/19 14:00
開標地點 本院醫療大樓地下一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文書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自行填入所需廠商資格)業。 其營業項目(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 、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或其他 類別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 資料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內容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 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等。 2.廠商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繳交證明或所得稅繳交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 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 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 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依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遞投標文件:投標商須檢附資料如下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密封,投標封套外須註明投標標的名稱及案號,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如採通信投遞者,須於收件截止時間前寄達機關之指定場所;逾時者不受理,視同棄權。 2.標規格清單內容:為所投標的物之廠牌、型號、規格及 產地國等資料(以中文詳列)。 3.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事項填寫,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機關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依規定事項填寫,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5.投標廠商之證明文件影本: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2)完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3)醫療器材許可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以上屬資格資料) 6.投標標的之規格書乙份,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所投標的物之廠牌、型號、規格、性能及各項耗材等相關資料,以中文詳列)。 7.投標標的之廠牌型錄乙份(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以上屬規格資料) 8.採購標單封,須註明投標標的名稱及案號;投標商之價格標,應以新台幣含稅報價,採總價大寫為報價依據,請填寫公司名稱并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否則視為無效標,密封裝入投標封套內一併投標。*(以上屬價格封資料) 9.押標金或押標金證明聯,裝入投標封套內一併投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1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32.80.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三勝
聯絡電話
(03)3384889#1131
機關代碼
3.32.80.5
單位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聯絡人
林三勝
聯絡電話
(03)3384889#1131
傳真號碼
(03)3381533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金額新台幣:40萬元整,如廠商履約期間表現優良,本院得依採購法向承攬商議價,惟屆時承攬商所提供標的物(租賃車輛),應屬當年出廠之新車,其車輛規範(格)應等同或更優者 (後續擴充之期間:109.1.1-110.12.31)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2/18 17:00
開標時間
106/12/19 14:00
開標地點
本院醫療大樓地下一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文書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自行填入所需廠商資格)業。 其營業項目(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 、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或其他 類別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 資料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內容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 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等。 2.廠商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繳交證明或所得稅繳交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 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 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 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依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遞投標文件:投標商須檢附資料如下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密封,投標封套外須註明投標標的名稱及案號,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如採通信投遞者,須於收件截止時間前寄達機關之指定場所;逾時者不受理,視同棄權。 2.標規格清單內容:為所投標的物之廠牌、型號、規格及 產地國等資料(以中文詳列)。 3.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事項填寫,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機關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依規定事項填寫,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5.投標廠商之證明文件影本: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2)完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3)醫療器材許可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以上屬資格資料) 6.投標標的之規格書乙份,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所投標的物之廠牌、型號、規格、性能及各項耗材等相關資料,以中文詳列)。 7.投標標的之廠牌型錄乙份(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以上屬規格資料) 8.採購標單封,須註明投標標的名稱及案號;投標商之價格標,應以新台幣含稅報價,採總價大寫為報價依據,請填寫公司名稱并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否則視為無效標,密封裝入投標封套內一併投標。*(以上屬價格封資料) 9.押標金或押標金證明聯,裝入投標封套內一併投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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