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金額新台幣:40萬元整,如廠商履約期間表現優良,本院得依採購法向承攬商議價,惟屆時承攬商所提供標的物(租賃車輛),應屬當年出廠之新車,其車輛規範(格)應等同或更優者
(後續擴充之期間:109.1.1-110.12.3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文書中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自行填入所需廠商資格)業。
其營業項目(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
、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或其他
類別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
資料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內容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
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等。
2.廠商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繳交證明或所得稅繳交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
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
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
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依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遞投標文件:投標商須檢附資料如下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密封,投標封套外須註明投標標的名稱及案號,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如採通信投遞者,須於收件截止時間前寄達機關之指定場所;逾時者不受理,視同棄權。
2.標規格清單內容:為所投標的物之廠牌、型號、規格及
產地國等資料(以中文詳列)。
3.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事項填寫,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機關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依規定事項填寫,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5.投標廠商之證明文件影本: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2)完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3)醫療器材許可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以上屬資格資料)
6.投標標的之規格書乙份,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所投標的物之廠牌、型號、規格、性能及各項耗材等相關資料,以中文詳列)。
7.投標標的之廠牌型錄乙份(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以上屬規格資料)
8.採購標單封,須註明投標標的名稱及案號;投標商之價格標,應以新台幣含稅報價,採總價大寫為報價依據,請填寫公司名稱并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否則視為無效標,密封裝入投標封套內一併投標。*(以上屬價格封資料)
9.押標金或押標金證明聯,裝入投標封套內一併投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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