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期限表現良好,經雙方書面同意後,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預算金額為新台幣2,851,2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出納室(264宜蘭縣員山鄉內城村榮光路38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員山分院出納室繳納新台幣150元整
開標地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醫療作業大樓三樓會議室(宜蘭縣員山鄉榮光路386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收發室(264宜蘭縣員山鄉內城村榮光路386號)
履約期限
預計自107年01月0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另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項目具本採購標的/交通車外包相關者)
(二)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最近一期),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其他應檢附文件:
1.領有政府核准經營小客車租賃業之汽車運輸業執照。
2.領有加入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組織有效證照。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4.所需車輛數詳本需求說明三,廠商得就擬投標之車輛數繳納車輛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汽車過戶登記書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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