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2段421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輔導會-彰化榮家355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2段421號文書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建築師證書。
3.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1.屬營業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核定使用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證明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屬所得稅證明者,為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摘錄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
(一)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設計開始日起70日曆天內完成設計工作。
2.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設計開始日起15日曆天內,應向甲方辦理完成需求訪談作業。
(2)乙方應於甲方通知設計開始日起40日曆天內,按需求訪談結論完成基本設計,並將「基本設計報告」1式5份,送請甲方審查,乙方應派員出席基本設計審查會進行簡報說明;簡報時間及地點由甲方另訂之。
(3)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設計開始日起7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監造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二、摘錄評選須知第3點
服務建議書評選、簡報及問題詢答,時間:109年10月16日(禮拜五)下午15時00分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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