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為期2年,並保留後續洽詢廠商以本契約相同條件增購3個月之權利。
後續擴充金額為49,119,840元,擴充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止,本案採購總金額為新台幣442,320,48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卅二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卅二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
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
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須有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
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
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
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
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
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附加說明
(一)由勞動合作社得標者,應以其所僱用之人員(包括社員及非社員)提供
勞務(如非屬僱用人員,機構就其應自行負擔之勞保費與健保費不予
支付)。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含)內與本機關簽訂契約(但決標日即
是簽約日,正本2份及副本20份);契約書暨相關文件應由得標者裝
訂整齊,並張貼足額之印花稅,其費用均包含在本案契約價款內,不
另給付(若得標商未依規定繳驗證件正本者,機關得不簽約)。
(三)拒絕簽約之處理:
1、得標廠商若未於規定時間與本機關簽訂契約(非本機關因素所致),或拒絕簽約,或
不繳交履約保證金時,本機關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所繳之押標金。
2、若原得標廠商拒不簽約或因故喪失其得標資格,本機關即續依採
購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廠商若違反相關法令而遭致處罰時,需全權負責(負相關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五)本案招標文件領取採現場(含郵寄)及電子領標,現場領標免收費
(郵寄領取需附回郵);電子領標由廠商自行繳交系統使用費。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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