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秘書處採購科)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臺幣100元整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1/12/06 17: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秘書處採購科)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具有本案履約能力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領標收據。
2.廠商登記證明(觀光旅館業J901011或一般旅館業J901020)。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4.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5.觀光旅館執照影本(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一般旅館業)。
6.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詳契約草案第10條規定)。
7.交通部星級旅館評鑑為四星級或五星級旅館之有效證明(包含評鑑結果公函影本及評鑑標章影本)。
8.相關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交通部星級旅館評鑑為四星級或五星級旅館之有效證明(包含評鑑結果公函影本及評鑑標章影本)。
其他: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邀標之標的類別為旅館及其他住宿服務,邀標方式詳投標須知。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資格審查投標廠商未達6家以上,或合格廠商未達6家時,本部將合格廠商資格保留,俟合格投標廠商達6家(含)以上,始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本案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期間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惟本部為因應業務上之實際需要可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外交部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fetched_at
2022-11-09T18:34:54+08:00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凱達格蘭大道2號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秘書處採購科)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臺幣1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秘書處採購科)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具有本案履約能力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領標收據。 2.廠商登記證明(觀光旅館業J901011或一般旅館業J901020)。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4.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5.觀光旅館執照影本(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一般旅館業)。 6.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詳契約草案第10條規定)。 7.交通部星級旅館評鑑為四星級或五星級旅館之有效證明(包含評鑑結果公函影本及評鑑標章影本)。 8.相關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交通部星級旅館評鑑為四星級或五星級旅館之有效證明(包含評鑑結果公函影本及評鑑標章影本)。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邀標之標的類別為旅館及其他住宿服務,邀標方式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本案資格審查投標廠商未達6家以上,或合格廠商未達6家時,本部將合格廠商資格保留,俟合格投標廠商達6家(含)以上,始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本案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期間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惟本部為因應業務上之實際需要可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外交部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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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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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112-113年國內旅館訂房及相關服務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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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641-旅館及其他住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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