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11樓1101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時間長達3年,執行不確定性較高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1樓交通部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記錄,依法令得提供本標案之相關廠商,於本案投標日期內,投標廠商正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為第2次招標,招標內容已有修正,請務必重新領標並詳閱內容。
二、廠商之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含公立學校),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含公立學校),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如為國內大學院校系所,應檢附學校同意辦理本案之授權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依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填註聲明事項,其中第1項至第7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餘詳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
(六)投標廠商如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者,必須持有法人登記及國稅局免納稅證明文件。
(七)建議書一式15份(份數不足時,仍為合格,由本部另行複印建議書影本補足送評選委員參閱,如評選委員認為該影本品質欠佳致影響評分時,本部不予負責),並於交付機關後不得修改或增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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