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5.86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35 - 吊車,操作處理設備及其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藍淺香 |
| 聯絡電話 | (07)5219000#6732 |
| 機關代碼 | 3.15.86 |
| 單位名稱 | 秘書處採購科 |
| 機關地址 | 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 |
| 聯絡人 | 藍淺香 |
| 聯絡電話 | (07)5219000#6732 |
| 傳真號碼 | (07)531181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10/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 | TIPC107A01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秘書處採購科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新台幣30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10/24 09:00 |
| 開標時間 | 107/10/24 14:00 |
| 開標地點 | 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開標室(高雄分公司維護管理處)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8,000,000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臺灣港務公司秘書處標單箱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訂約次日起400個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本國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之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製造、供應或承做全新品供港口使用旅客橋能力之証明。前述證明須具有國內或國外之完成或曾供應之契約證明(至少須含契約封面頁、可證明之工作內容頁、雙方簽名或用印頁等)及其完工驗收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財力。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面購方式: 請在規定期限內,上班時間向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現購。 2.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65、國際郵資100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 (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
| 其它 | 1.招標工作規範書如有疑問,請電洽07-5622492 涂耕岳 2.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契約 3. 本公司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檢舉電話07-2136963 (續)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國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具證明文件: 4.廠商之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須有廠商(公司)登記或設立。應附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2.廠商之納稅證明:應附具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若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製造、供應或承做全新品供港口使用旅客橋能力之証明。前述證明須具有國內或國外之完成或曾供應之契約證明(至少須含契約封面頁、可證明之工作內容頁、雙方簽名或用印頁等)及其完工驗收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此完工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具,均須經當地公證或認證,上述證明文件應附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廠商之信用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國外廠商需經由營業代理廠商參加投標,需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營業代理授權書」,「營業代理授權書」代理內容包含:報價(新台幣報價)、投標、比減價格、條款及簽署契約、請領契約價款,請於投標時一併投遞。 三、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度不低於新台幣16,000,000元整。 (二)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金額新台幣14,000,000元整。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不在此限。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7/10/24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