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與得標廠商議價,於民國107年至108年後續增購三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維管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入投標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及應付文件
1.廠商須有廠商登記或設立。應附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須包括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10)。
2.廠商納稅證明。如最近一期營業繳稅證明
(二)投標規範書
(三)以上各文件影本依序裝訂供審查,所附文件必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曾建造完成推進馬力5000匹(或以上)具有可360度迴旋兼舵效噴筒推進設備及入級CR、ABS、BV、CCS、DNV、GL、KR、LR、NK、RINA、RS中任一家船級之鋼質拖船,契約單次金額不低於新台幣8千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2億元,應附實績證明:該船舶船級入級證明,並另需檢附驗收合格相關證明文件或船舶建造證明。
(五)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同前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面購方式: 請在規定期限內,上班時間向本公司行政處秘書科現購。
2.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52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行政處秘書科 (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財物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其它
1.招標規範如有疑問,請電洽07-5331199#1523 陳安偉 先生
2.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
3.本案依據交通部104年6月30日交稽字第1045008836號函規定自行辦理開標程序,免陳報部派員監辦。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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