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核准文號
簽107.02.13文號:107116130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開標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號(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號(3樓總收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國內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等證件影本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1
(7)押標金票據
(8)公司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9)承攬工程手冊影本(第1頁至第12頁,其中若含空白表格頁仍需影印)
(10)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以上請投入標封)
(11)授權書(以上可當場出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修正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國內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
2.新增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如:曾經承攬並完成之某某碼頭新建(或增建、改建..等)工程,以工程名稱或驗收證明文件內容中,有”碼頭”2字為主)
PS:107.03.19修正的內容為
1.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3條保險
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訂立工程契約承攬廠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注意事項」
修正「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工程契約承攬廠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注意事項」
2.施工說明書特定條款
原 12.4 (1)本工程施工範圍位於營運區,廠商應謹慎施工,並採取適當之工法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影響既有設施之安全及未施工之營運區。廠商於本工程施工期間應依經甲方核可之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施工,以降低對碼頭營運及鄰近地區交通之影響。
修正為
(1)本工程施工範圍位於營運區,廠商應謹慎施工,並採取適當之工法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影響既有設施之安全及未施工之營運區。如有經第三方公正單位認定,因本工程施工不當而造成之損壞,廠商應無償負責修復。廠商於本工程施工期間應依經甲方核可之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施工,以降低對碼頭營運及鄰近地區交通之影響。
PS:107.03.20修正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303號;基隆郵政98號信箱、電話:02-2463363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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