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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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北側地下2樓B008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契約執行期間較長且為符合綠道路設計指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 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
1.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其營業範圍之科別需具備以下之1者:
(1)土木工程及水利工程。
(2)土木工程及交通工程。
2.本案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符合上述1.資格者。
(2)共同投標:所有成員組合後須符合上述1.資格者。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工程技術顧問業:有效期間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有效期間內(土木工程及水利工程)或(土木工程及交通工程)技師公會會員證。
是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2/20更正公告】
一、依據本公司維護處112年2月15日簽陳奉鈞長核准辦理。
二、開放共同投標,修正目錄、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及新增共同投標協議書。
三、原截止投標時間112年3月8日上午10時延至112年3月13日上午10時;原開標時間112年3月8日上午11時延至112年3月13日上午11時;開標地點未異動。
四、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
1.乙方應依履約分段進度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履約各分段進度:詳工作需求說明書(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1)先期評估:應實地派員調查、評估,並於決標後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報規劃方案。
(2)規劃階段:應實地派員調查,並依擇定之先期評估方案,於決標後次日起75日曆天內提報規劃報告,及進行調查結果與改善建議簡報。
(2)基本設計階段:廠商須於決標後次日起105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成果,且須配合機關辦理設計成果簡報,並依機關意見辦理修正,必要時,機關得要求辦理第2次簡報。
(3)細部設計階段: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成果機關核定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成果,並配合機關辦理細部設計簡報,依機關意見辦理修正。細部設計經機關核定之翌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相關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含光碟),並協助機關辦理後續工程招標事宜。
(4)廠商提送之書面資料遭退回修正者,於機關給予之期限內(退回時明訂)完成修正,逾期者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計罰。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道路整建)之技術服務,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 1,179萬992元) ,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2,947萬7,480元),並以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或其他可証明前述資格之証明文件。投標廠商為單獨投標者,應符合本特定資格;若為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應符合本特定資格。
【業務內容連絡人】:維護處-承辦人黃先生-TEL:(03)2732267。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電話:(03)2735712;傳真:(03)2735788。
2.交通部政風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54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